第四篇
定罪─说出救恩的需要(二)
读经:罗二1~16
 
外邦人被定罪(续)
 
道德者被定罪
在外邦人中,有许多是粗野的罪人,就是所谓不道德的罪人;还有一些是比较文雅的,好像没有多少罪恶的行为,就是所谓的道德者。当保罗列举人类各种罪恶时,自然是先提起那些粗野不道德的人所有的罪恶。这时,文雅道德的人听见可能会说,“不错,他们是有罪的人,但像我这文雅的人,是没有罪的。”换句话说,保罗在一章是把粗野和文雅的两班人摆在面前,先对粗野的一班人说,说的时候,旁边文雅的一班人也许在那里定罪别人,而不觉得自己是有罪的,更不觉得自己是该死的。所以保罗把那班粗野的罪人说过之后,马上调过头来,对付这班文雅的罪人,指出他们也是有罪的,也是在神的忿怒和审判之下的。
 
有道德的人在什么事上论断人、审判人、定罪人,也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
罗马二章开头说,“人哪,每一个审判人的!”(1上。)这是使徒根据一章末了的话,对那班文雅道德人的称呼,说出他们是定罪别人的,也是称义自己的。文雅道德的人,常是论断人、定罪人的,也常是自义的。
二1中段说,“你是无法推诿的。”这话的意思是:不要想你是如何好,如何善,能免去神的审判;无论你是谁,也无法推诿。“无法推诿的”,原文含无法原谅、无法赦免、无法宽容的意思。为什么缘故?因为“你在什么事上审判人,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”(1中)。你在什么事上论断人、审判人、定罪人,也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。你对人的审判,就是对自己的定罪,“因你这审判人的,也行同样的事。”(1下)
这话是要向有道德的人指出:你虽审判人所作的,但你也行同样的事。所以你在什么事上审判人,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。从表面看,你这文雅的人和那粗野的人有分别,但按实际说,并没有两样。从外表看,你道德,别人不道德,但按心境说,你和别人并没有多少分别。别人粗野的顶撞父母,违背父母,明显是不孝不敬;你对父母虽文雅一点,礼貌一点,好像是又孝又敬,但你心里却怨恨父母。这样,你说别人不孝敬父母,你也不孝敬。别人粗笨的偷窃,你细巧的舞弊。别人抢劫用枪杆,你盗窃用笔杆。这样,你定别人抢、盗的罪,就是定自己的罪。别人是明显的作,你是隐藏的作;别人是公开的作,你是秘密的作。你说别人骄傲,但你真谦卑么?你说别人暴躁,但你真温柔么?你说别人不爱邻舍,但你真爱人如己么?所以,你在什么事上审判别人,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。你审判别人的事,你定罪别人的罪,自己也照样作。所以你审判人,定罪人,就是定罪自己。实在说来,你和别人并无不同。所有的不同,不过是在外表上别人粗野一点,你文雅一点,而你里面的光景和别人毫无两样。
这班文雅道德人虽有真理,却以不义对待真理。他们定罪别人所作的,表明他们明白真理,知道什么是当作的,但他们自己也作他们所定罪别人的事;这就是明知故犯。他们这样明知故犯,岂不是有了真理,却以不义对待真理么?
二节说,“我们知道行这样事的人,神必按真理审判他。”这话的意思是:你只知道审判人,却不知道审判自己;但神必按真理审判你,不是按你的看法和想像。
真理在这里有两面的意义:一面是指这班文雅人所知道当怎样为人的真理,也就是神在宇宙中管理人的法则;另一面是指这班人为人真实地情况与光景。这两面意义的真理,是神将来审判人的原则。所以使徒在这里的意思是,将来神必要照着你这自以为义的人所知道的真理,和你为人的真实情形审判你。
 
人审判行这样事的人,自己却照样行,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
三节说,“人哪,你审判行这样事的人,自己却照样行,你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么?”这里使徒的意思是:你审判人,自己所行的也和别人一样,你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么?你不审判自己,难道神也不审判你么?你能逃脱人的审判,难道你也能逃脱神的审判么?
四节说,“还是你藐视祂丰富的恩慈、宽容与恒忍,不晓得神的恩慈是领你悔改?”这意思是:你一面定罪人,一面又同样犯罪,你这样作是什么意思?你以为神不会审判你,还是你藐视神丰富的恩慈、宽容与恒忍?你以为神不会审判你,岂不知祂必要审判你。祂现在所以还没有审判你,乃是对你有恩慈。祂的恩慈叫祂宽容你,祂的宽容使祂对你恒久忍耐。祂这样对你有恩慈,是要领你悔改。祂这样宽容忍耐你,是在等你悔改。祂的审判所以还没有临到你,乃是因为祂的恩慈叫祂宽容忍耐你,等候你悔改。这是你应该晓得,而不可藐视的。
五节说,“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,为自己在神动怒并显示祂公义审判的日子,积蓄忿怒。”这意思是:你没有感谢神的恩慈,没有体会神宽容忍耐的心而悔改,竟任着自己刚硬不悔改的心;你这样硬着心一直不悔改,就为自己积蓄忿怒,像人积蓄钱财一样,今天积一点,明天加上一些,后天再加上一点,天天加,天天积,直到积满了忿怒。到何时积满呢?到神动怒并显示祂公义审判的日子,也就是到神公义的忿怒临到的时候。神的宽容与恒忍,是要你悔改;你不悔改,反而在神这宽容恒忍的时候,为自己积蓄忿怒,积到有一天,当神的忿怒显出,神公义的审判来到时,你就要在神的审判之下永远灭亡。
约三36告诉我们,不信从主的人,神的震怒停留在他身上。神这震怒在人身上,犹如待轰之雷,等人悔改;人若终不悔改,神这忿怒就必如雷轰发。那时就是人恶贯满盈,积满忿怒,而遭到神的审判,以致灭亡的时候。
 
神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
罗二6说,“祂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。”在神动怒并显示祂公义审判的日子,祂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。人所行所为神都知道,到了日子,祂要照着人的行为审判人。真理是祂审判人的原则,行为是祂审判人的根据。祂将来是根据人的行为,按着祂的真理,在人身上施行审判。
 
神审判人的真理
 
凡恒心行善,寻求荣耀、尊贵和不朽坏的,就以永远的生命报应他们
七节说,“凡恒心行善,寻求荣耀、尊贵和不朽坏的,就以永远的生命报应他们。”从这节到十六节末了,是说到神审判人的真理,也就是神将来审判人的原则。
恒心行善,就是一直行善不停。荣耀就是神自己;在宇宙中只有神是荣耀,所以寻求荣耀,就是寻求神。尊贵也是神自己;所以寻求尊贵,也就是寻求神。人若不要神,就是叫自己失去尊贵。人本是为着神造的,有神的形像。人之所以尊贵,就是在此。人失去神,就是失去尊贵。一个人有神,你在他身上就感觉荣耀、尊贵;一个人没有神,不管他地位多高,权柄多大,你在他身上总觉得不够,总觉得差一点。
“不朽坏”在这里是名词,指神和属神的一切。宇宙中只有神和属神的一切是不朽坏的,此外什么都是朽坏的。所以寻求不朽坏,就是寻求神和属神的一切。
一个人若一直行善,而寻求荣耀、尊贵和不朽坏,就是寻求神和属神的一切,神就要以永远的生命报应他;但在世人当中,恐怕没有这样的人。这不是福音的原则。福音的原则,是信入主的人得永远的生命(约三1636)。所以这不是神救恩的原则,乃是神审判的原则。神的救恩是根据信,以信为原则。神的审判才是根据行,以行作为原则。神的审判所根据的行为,不只是恒心行善,并且是寻求荣耀、尊贵和不朽坏。人能有这样的行为,神将来就要以永远的生命报应他。但我们听见这话要怕!我们有谁能有这样的行为?如果神的救恩是以这个为原则,我们就没有一个人能得救。但感谢神!这不是祂救恩的原则,乃是祂审判的原则。祂的救恩是以人的信为本,不像这里所说,祂的审判是以人的行为为本。
 
唯有私图好争,不信从真理,反信从不义的,就以忿怒、恼恨报应他们
八节说,“唯有私图好争,不信从真理,反信从不义的,就以忿怒、恼恨报应他们。”私图好争,就是任意顶撞神,与神抗争。例如旧约里的该隐,和那些被洪水淹没的人,以及那些造巴别塔的人,他们都是任意与神抗争的人。神要他们这样作,他们偏要那样行;他们不管神如何,只管自己如意。凡那样行的人,都是任意与神抗争的,虽然晓得真理,却不信从真理,反信从不义;虽然有真理,却以不义对待真理。这样的人,神将来要以忿怒、恼恨报应他们。
将来神审判人,就是根据这两面的原则。人若一直行善而寻求神,神就报以永远的生命;人若私图好争,以不义对待真理,神就报以忿怒。
九节上半说,“将患难、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。”这里所说的作恶,就是前一节所说的私图好争,不信从真理,反信从不义。这样作恶的人,神将来要把患难、困苦加给他们。这患难、困苦不是今生的,乃是永世的。
九节下半说,“先是犹太人,后是希利尼人。”希利尼人是指外邦人。神救恩的次序,是先犹太后外邦(参一16),神审判的次序也是这样。因为犹太人比外邦人先认识神,并且比外邦人蒙恩多。谁蒙恩多,谁责任就重;谁先认识神,谁就先受审判。
十节说,“却将荣耀、尊贵与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,先是犹太人,后是希利尼人。”这里所说的行善,就是七节所说的恒心行善,寻求荣耀、尊贵和不朽坏。这样行善的人,神将来要把荣耀、尊贵与平安加给他们。荣耀、尊贵与平安都是属于神的。人若寻求神,神就要把这些属于祂自己的东西加给人。这样的赐给,次序也是先犹太人,后外邦人。“因为神并不偏待人。”(-一11)不论犹太或外邦,一切的人将来都要根据同一的原则,同样受神公义的审判。神不会因着犹太人是祂的选民,将来审判他们就与外邦人不同。若是这样,神就偏待了他们,有了徇私之嫌。
 
凡在律法以外犯了罪的,也必在律法以外灭亡;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,必按律法受审判
十二节上半说,“凡在律法以外犯了罪的,也必在律法以外灭亡。”这是指外邦人说的。外邦人虽然在律法以外,也要向神负责;他们犯了罪,也必灭亡,不过是在律法以外灭亡,而不是在律法以下,按着律法灭亡。
十二节下半说,“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,必按律法受审判。”这是指犹太人说的。犹太人是在律法以下,当然要按律法向神负责;他们犯了罪,就必按律法受审判。神是公义的,人在什么景况下犯了罪,就在什么景况下灭亡。不管有律法的犹太人,或是没有律法的外邦人,凡犯了罪的,必定要受审判,必定要灭亡;但在律法以下的,是按律法受审判;在律法以外的,必在律法以外灭亡。
十三节说,“原来在神面前,不是听律法的为义,乃是行律法的称义。”从这里起到十五节末了,是括弧里的话,解释前面在律法以下的和在律法以外的。在神面前,不是听律法的为义,乃是行律法的称义。这意思是,不是犹太人听了律法,有了律法,就是义的,就可以免去灭亡;必须是行律法的才得称义;若是犹太人听了律法,有了律法而不遵行,将来在神面前仍要受审判而灭亡。
十四节说,“没有律法的外邦人,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,他们虽然没有律法,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。”外邦人虽然没有律法,但有本性。人的本性是出于神,是神所创造的,原是正直的(传七29)。虽然人败坏了,堕落了,这本性还在人里面。这本性要求人作好,和律法要求的一样。就如孝敬父母,不管文明人或是野蛮人,他们的本性都要他们这样作。这不必律法来要求,人的本性就有这个要求。再如人偷了东西,不必律法定罪,人的本性就叫人觉得不对。人的本性在人里面所要求的,正和律法在人外面所要求的一样。外邦人虽然没有律法,若顺着他们本性的要求,而行律法的事,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。他们作错了,自己知道;作对了,自己也知道。他们自己的本性,就是他们的律法。
罗二15上半说,“他们显出那写在他们心里律法的功用。”“功用”也可译为“行为”。外邦人照着他们的本性行律法的事,就是显出他们心里有律法的功用。这功用在他们心里,叫他们有律法的行为。人里面的本性有一个功用,和律法的功用相同,叫人里面有律法的行为。
十五节接着说,“他们的良心同作见证。”他们不仅有本性,还有良心。良心和本性同作见证。良心十分重大。小孩子虽然没有是非的观念,但若作了错的事,也会觉得羞耻;若作了对的事,也会觉得光荣。这就是他的良心在他里面,见证什么是错,什么是对。人里面不只有本性要人作好,还有良心作见证,见证人作的好或者不好。人的本性就是人自己,而良心在人里面,乃是神的代表,是神在人里面所设立的机关。人的本性所要人作的,人若作了,良心就在他里面代表神称义;人的本性所不要人作的,人若作了,良心就在他里面代表神定罪。所以良心在人里面和人的本性同作见证,差不多就等于神的律法所有的功用。
十五节下半说,“并且他们的思想互相控告或者也辩护。”人里面除了本性和良心之外,还有思想。这思想能互相较量,审断是非,有时控告人自己作得不对,有时也为人自己辩护。这里先说“控告”,后说“辩护”,并且说“或者也辩护”。照这语气看,控告的时候多,辩护的时候少。这是因为人作错的时候多,作对的时候少。
所以人虽然堕落了,但在人里面还有神所造的本性要求人作好,同时在人里面还有良心同作见证,也有思想互相较量。较量的时候,有时就控告自己,定罪自己,有时就为自己辩护,而称义自己。控告自己时,就说自己作得不对;为自己辩护时,就说自己作得对。这就证明人里面有律法的功用。虽然神没有给外邦人律法,但是他们里面有这功用,能叫他们知道是非。他们里面有本性要求,有良心见证,也有思想较量,叫他们能懂得是非;这叫他们在神面前负责任。神将来审判他们,就是根据他们向神所负的这个责任。
十六节说,“就是在神借耶稣基督,照着我的福音,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。”这节是接着十二节说的。十二节说,无论有律法或没有律法的人,犯了罪都要受审判而灭亡。这节就接着说明,那个审判要在何时施行,乃是在神借耶稣基督审判人的日子。那日子是神已经定了的(徒十七31)。
 
关于神将来审判人之三件重要的事
 
罗马二章十六节还给我们看见三件重要的事:
 
神将来审判人是借着主耶稣─圣经别处清楚告诉我们,神不自己审判人,乃将审判人的事全交与主耶稣,赐给祂施行审判的权柄(约五2227),设立祂作审判活人死人的主(徒十42十七31提后四1)。
 
神将来审判人是照着使徒所传的福音─使徒所传的福音,其中也说到神的审判;就如罗二2~12,把神审判人的根据和原则都说出来了。神将来审判人,就是照着使徒在这里所说的。使徒所说的这些话,人若接受,就成为今天叫人蒙恩的福音,否则必变作人将来受审判的原则。
 
神将来审判人,要审判人的隐秘事─今天人审判人,只审判人外面的行为。将来神审判人,更要审判人里面的隐秘事。这段话是对那班外面有道德的人说的。这样的人外面常粉饰得非常好,里面却有隐秘不光明的事。所有外面有道德的人,里面都有隐秘的事。将来神审判人,不只要审判他们外面的行为,更要审判他们里面隐秘的事,并且照这里所说的,神将来对他们的审判,是重在审判他们的隐秘事。
使徒在这里对这班人说到末了,就提起人的隐秘事。这必是要他们知道,虽然他们外面似乎光明,但他们里面却有隐秘的事;虽然他们外面能说光明的话,定罪别人,但他们里面和别人一样,也必被神定罪。
所以到这里,使徒把外邦人中,不道德者和道德者─粗野的罪人和文雅的罪人,明显的犯罪者和隐秘的犯罪者─都证明为有罪而该受神的审判。所以他们不管是那一等人,都需要神的救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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