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〇一篇
在书信中的经历并享受基督(七)
 
10
 
释放者
罗七22至八4启示基督乃是释放者,借着生命之灵的律,释放苦恼的人脱离罪与死的律。保罗在七24痛苦的呐喊:“我是个苦恼的人!谁要救我脱离那属这死的身体?”这问题的答案在二十五节和八章陈明出来。特别是保罗在八1~2说,“如此,现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,就没有定罪了。因为生命之灵的律,在基督耶稣里已经释放了我,使我脱离了罪与死的律。”保罗经历生命之灵的律释放他脱离罪与死的律,就不再有定罪了。
在七7~25,我们看见三个律。第一个是神的律,指神的成文律法─十诫(22)。第二个律是心思中善的律,在信徒的魂里,源自人天然的生命,就是人自己(23)。善的律是在神所造的良善本性里;总是想要照着良心行善,符合神所造的人性,使我们知道什么是神所称义的,什么是神所定罪的(二14~15)。第三个律是肢体中罪的律,在信徒的身体里(七23),源自撒但,就是住在信徒肉体中的罪。这律实际上就是罪作为自然的原则。今天,现代的科学家试图探索与某些东西有关的自然律或原则;同样的,将近二千年以前,保罗以科学原则的方式使用“律”这字,指自然界里自有的原则。因此,七章启示三个律:神的律,指十诫;善的律,指天然的人按照良心尝试行善;罪的律,使凡守律法者,在死的身体里都成了苦恼的人,并被罪的律掳去。
八章接着揭示第四个律:生命之灵的律。生命之灵有活的律;这活的律是一个活的人位,就是在基督里经过过程并住在我们里面的三一神。生命之灵的律就是在基督里的三一神,祂已经过成为肉体、钉十字架、复活、升天等过程,也已进入我们里面,不仅成为我们的生命,也作了我们的律(2~310~1134)。这活的人位作为生命之灵的律,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们,使我们脱离了罪与死的律。
 
 
释放被掳的人脱离在他肢体中罪的律
基督释放被掳的人脱离在他肢体中罪的律。保罗在七23说,“我看出我肢体中另有个律,和我心思的律交战,借着那在我肢体中罪的律,把我掳去。”在这里,罪的律是指在人里面自生自发地犯罪能力,叫人作罪的奴仆(约八34),不能自主,被罪辖制,受罪捉弄,作许多自己所不愿意的。罗七23给我们看见,我们身体肢体中罪的律,与我们魂心思中善的律交战。这完全是肉体中的罪与天然的人里面的善交战,与我们的灵或神的灵无关。
不仅如此,在人堕落身体(肉体)的肢体中,罪的律一直与魂里善的律交战,并击败人魂里善的律,把人掳去。神的律总是要求我们行善。每当神的律要求我们行善,我们魂里善的律就响应,想要遵守神的律。每当善的律响应神的律,并想要履行神的律的要求时,我们肉体中罪的律就被唤醒。当罪的律知道善的律在响应神的律时,罪的律就立刻起来与善的律交战,击败善的律,结果总是把我们掳去。因此,我们成了那在我们肢体中罪的律的俘虏。这不是道理;这是我们生活的历史。
 
 
在死的身体中之苦恼的人借着耶稣基督得了释放
二十四节说,“我是个苦恼的人!谁要救我脱离那属这死的身体?”在这里保罗称我们堕落的身体为“那属这死的身体”。罪的身体,在犯罪得罪神的事上,是强壮的;但属这死的身体,在行事讨神喜悦的事上,却是软弱的。罪加力量给堕落的身体去犯罪;死却叫败坏的身体完全软弱无能,不能守神的诫命。“那属这死的身体”中的“死”,是指罪借着律法的兵器致我们于死的死,我们被击败的死,我们想要守律法讨神喜悦,却被肢体中罪的律掳去的死,也就是现今在我们肉体里运行的死。
保罗在二十五节继续说,“感谢神,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!”这节回答了前一节所提出的问题:谁要救我们脱离那属这死的身体?根据二十五节,从属这死的身体得释放乃是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。祂是释放者。
我们该为着我们有一位能释放我们脱离罪的律而赞美主。我们有神自己,祂在基督里作我们的生命,并且祂乃是那灵;从这生命而来的是最有能力的律。这最有能力的律─生命之灵的律─现今就在我们里面运行。
 
(一)
 
在基督里就没有定罪了
保罗在七章末了苦恼的呼喊之后,在八1得胜的宣告:“如此,现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,就没有定罪了。”这就是说,他在七章所经历的,不是在基督里的经历。他那时没有基督,是在基督以外,照着心思中的律挣扎,要遵守神的律,以讨神喜悦,但他完全被罪的律所打败。那是他还未在基督里之时发生的。因此,保罗定罪自己。他因着这种里面、主观的定罪,深深地知罪自责。但现今“在基督耶稣里”,就不再有这种定罪了。保罗“没有定罪”,因为在基督里他不需要凭自己遵守神的律,那种努力只会产生自我定罪;“没有定罪了”,因为在基督里他有生命之灵的律,是比罪的律更有能力的,释放他脱离罪的律;现今“没有定罪”,不是因着基督救赎之血除去了神客观的定罪,乃是因着生命之灵的律,在他灵里带进那灵的释放,突破了他一切主观的定罪;“没有定罪”,因为他已得释放脱离神的律法与罪的律。
一18至三20所含示,以及五16与十八节所说的定罪,是客观的,指我们因着外面的罪行,在神公义的律法之下被定罪。八1所说的定罪是主观的,指我们里面因着无法胜过内住之罪邪恶的律,在良心里被定罪,如七17~18,二十至二十四节所描述的。基督钉十字架所流的血,是客观定罪的解救(三25);八2提到的生命之灵,就是基督经过过程所成为之赐生命的灵,在我们灵里,是主观定罪的解救。
八章里的 “del在基督里”,不仅指六章所说,我们在地位上,在基督里的立场,也指我们在重生的灵里,生活行事的实际。在基督里,不是在亚当里,也不是在我们自己里面,我们有生命之灵,就是在我们灵里基督自己那赐生命的灵。在基督里,我们的灵因着有基督作生命而活过来。因为我们在基督里,所以生命的灵,就是基督自己,就住在我们灵里,并使祂自己与我们的灵调和成一灵。在基督里我们有被点活的灵、神圣的生命和生命的灵。这三样─我们的灵、神圣的生命和生命的灵─在基督里调和成一个单位。在基督里,这个单位有自然的能力,就是生命之灵的律;我们照着调和的灵而行,这律就不断释放我们脱离罪与死的律。
 
(二)
 
生命之灵的律,在基督里已经释放了我们,使我们脱离了罪与死的律
八2告诉我们,生命之灵的律,在基督耶稣里已经释放了我们,使我们脱离了罪与死的律。本节只说到与生命之灵的律的运行有关的那灵和生命。生命乃是那灵的内容与流出,那灵乃是三一神终极完满的显出。这位三一神,经过成为肉体、钉死并复活的过程,成了内住、赐生命的灵,作所有在基督里之信徒的生命。罪的律,乃是出于住在我们堕落身体肢体中的撒但(七23,17)。那释放我们,使我们脱离这罪律的,乃是这生命之灵的律。不是神,也不是那灵,乃是这律,在我们里面运行,救我们脱离肉体中罪律的运行,并使我们认识神,得着神,而将祂活出。这生命之灵的律,是生命之灵的自然能力,只要情形符合这律的要求,这自然的律就会自动运行。
不论撒但还是神,在进入并住在我们里面以后,其运行都不是借着外面客观的活动,乃是借着里面主观的律。生命之灵的律的运行,就是经过过程的三一神,在我们灵里的运行,也就是这三一神在祂生命中,在我们里面的工作。
住在我们灵里经过过程的三一神,作生命之灵的律,主要的功用乃是在各方面释放我们,使我们脱离撒但,就是那住在我们堕落性情里罪与死的律(-七23~25)。这释放不仅是为着我们主观的称义,更是为着我们在性质上的圣别。
我们需要看见,生命之灵的律释放我们脱离罪与死的律,并不是在基督以外的经历,完全是在基督里的经历。我们都必须记住,我们信入基督时,就进入基督。今天,基督自己乃是我们里面生命之灵的律。我们已经从亚当的范围里,迁到基督的范围里。在基督里没有罪与死的律,乃有生命之灵的律,具有天天在我们里面运行的性能,使我们复兴,胜过罪与死的律。我们不需要挣扎或努力。我们所需要作的,就是把自己交给主,与主合作,让生命之灵的律得着机会,在我们里面运行(六13)。胜过罪与死的律的路,不是立志,也不是挣扎,乃是不断呼求主,并且每天告诉祂:“主啊,我爱你;我把自己献给你。”我们只要留在基督里,把自己交给祂,让给祂,享受祂。这样,祂就得着我们的合作,作为生命之灵的律在我们里面自然的、柔和的运行。如此,我们就有平安,就有喜乐,就有得胜。
 
(三)
 
神在十字架上,在基督的肉体里定罪了罪
八3说,“律法因肉体而软弱,有所不能的,神,既在罪之肉体的样式里,并为着罪,差来了自己的儿子,就在肉体中定罪了罪。”这节经文启示神已经在十字架上,在基督的肉体里定罪了罪。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时,也是作为在肉体里的人而死。作为那与神同在,并且就是神的话,祂成了肉体(约一114)。彼前三18说,基督“在肉体里…被治死”。作为在肉体里的人,基督只有堕落之人的样式、形状,却没有堕落之人罪的性情。这就是说,祂是在罪之肉体的样式里,但祂没有实际罪的性情。因为主耶稣是作为在肉体里的人而死,祂的死就对付了堕落的肉体。罪与堕落的肉体都被基督的死对付了。
基督被差来只是在罪之肉体的样式里。祂实际上没有罪的肉体,只有罪之肉体的形状、样式。这由铜蛇的预表所描绘:铜蛇有蛇的形状,但没有蛇的毒性。同样,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时,祂是在罪之肉体的样式里,但祂没有罪之肉体的性情。然而,因为祂是作为在肉体里的人而死,神就能在肉体中定罪了罪。祂作为在肉体里的人而死,因此肉体中的罪就为神所定罪。
罗八3启示,当基督的肉体,就是祂的身体被钉死时,神就定罪了在人肉体中的罪。这就是说,基督作为在肉体里的人受死时,神就在肉体中定罪了罪。“肉体中的罪”指罪的源头,魔鬼。为这缘故,在罗马六、七、八章,罪是人位化的,是活的。七章特别启示罪是一个人位,是撒但的化身,在我们里面是活的,是有行动的。例如,罪可以叫诸般的贪心在我们里面发动,诱骗我们,杀了我们(8111720)。因此,罪是一个活动、具侵略性、活的人位。当基督作为在罪之肉体的样式里的人,死在十字架上时,这活的罪就被神定罪了。基督借着成为肉体穿上的肉体被钉十字架时,神就在堕落人类的肉体中定罪了罪。
基督虽然没有肉体里的罪,却仍是在肉体里被钉死(西一22彼前三18)。如此,就把与肉体相联有关的撒但,连同撒但身上所挂着的世界,一并都在十字架上审判了(约十二31十六11),并且借此将撒但废除了(来二14);同时,神借着基督这在肉体里的钉死,也将撒但在人肉体里所带来的罪定罪了。结果我们就能不照着肉体,只照着灵而行,使律法义的要求,成就在我们身上(罗八4)。
 
(四)
 
使律法义的要求,成就在我们这不照着肉体,只照着灵而行的人身上
四节说,“使律法义的要求,成就在我们这不照着肉体,只照着灵而行的人身上。”神在肉体中定罪了罪,使律法义的要求,成就在我们这照着灵而行的人身上。主耶稣作为在肉体里的人而死,祂的死就对付了堕落的肉体。因着我们已经与作为在肉体里的人而死的基督同钉十字架,我们这些得救的人就不再对肉体负责,乃是向神负责,好照着灵生活行事。只要我们在一切事上,包括我们的思想、说话、行动上,照着灵生活、行事、举止,我们就是活而自由的。
当我们照着灵而行,我们就不是有意识的,靠我们外面的努力来遵守律法义的要求,乃是自然且不知不觉的,靠生命之灵内里的运行而成就律法义的要求。生命的灵就是基督的灵,而基督是与神的律法一致的。当我们照着这灵而行,我们里面的这灵,自然就借着我们成就律法一切义的要求。
按照八章,生命之灵的律,已经装置在我们里面;要让这律运行,我们必须履行以下的条件:(一)照着灵而行(4);(二)思念那灵的事─将心思置于灵(5~6);(三)靠着那灵治死身体的行为(13);(四)作神的儿子,被神的灵引导(14);(五)在儿子名分的灵里呼叫父(15);(六)见证我们是神的儿女(16);(七)为着完满的儿子名分,就是我们的身体得赎而叹息(23)。
经历基督作生命之灵的律释放我们脱离罪与死的律,不是一次永远的;这必须是每天不断地经历。我们需要天天、时时刻刻活在调和的灵里,照着这灵而行,并将我们的心思置于这奇妙的灵,忘记我们要遵守神的律法,以及行善以讨神喜悦的企图。因为一旦我们漂回想要行善的老旧、习惯作法,我们立刻就与生命之灵大能的律绝缘。我们必须仰望主,使我们一直住在我们的灵里,好享受生命之灵的律的释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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