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篇
同工服事的安排
 
尽长老与执事职分的人,留在地方召会服事
全时间服事者在地方召会里事奉,久而久之成了地方召会里服事的人,或许就成为地方召会的长老或执事。弗四11,说到四种有恩赐的人,包括使徒、申言者、传福音者、牧人和教师;若加上召会中的长老和执事,一共就有六班人。已过我们服事的安排,原则是一个大的地方召会,就是一个区域的工作中心。那里就应当有强的工人服事,一面加强那个地方召会的见证,一面可以顾到那个区域里的需要,在那个区域内的各地方召会作工,尽功用。所以,有的同工会在大地方召会留下来,就像当日使徒彼得和约翰,在耶路撒冷召会兼作长老一样。
我们已过安排同工在一个地方作长老,就是本于这原则。然而,我们使用这原则有点太过,因为有的小地方召会,并不需要这样的安排。实在说,有的全时间弟兄被安排到一个地方长住,他就是在那里尽长老职分。表面上,我们是安排一位同工到那里;实质上,他是到那里学习作长老。
这些日子我们在主面前考量,照台湾目前的情形,未来的出路恐怕要这样安排,就是凡担任长老、执事的全时间弟兄,都应该清楚自己的功用,而后照着主的带领和安排,在各地方安定下来作长老、执事的工作。至于其他的全时间同工,应该是以弗所四章所说有恩赐的人,不是尽长老、执事的功用,乃是有申言者、传福音者、牧人和教师的恩赐和功用。所以认真说,这些人不应该在地方召会中长住,乃该从各地召会中出来,到各处尽职。
 
有恩赐的同工从地方出来,成立同工体系往外开展
目前在实行上,若是一位弟兄是以弗所四章所说有恩赐的人,但他在一个地方像长老般服事,无法立刻脱开责任,这样的人,还是可以暂且留在那里一段时间。然而原则上,他总要从那地出来。
弗四11所说有恩赐的人,应该有一个同工的团体,按着现实情形的需要,彼此住在附近,常有交通,成为一个工作的体系。假设有三十位这样的同工,其中几位实实在在是传福音者,这些弟兄们就应当一面按着他们的负担,一面按着各地召会的需要,到各处传福音,并且到新的地方开启福音工作,推广福音。有些人或者是牧人和教师,会作初信造就,就应该到各地召会,帮助他们作初信造就,一地一地的把初信造就建立起来。或许有的特别会带领学生,就应该到有大学生、中学生的各地方召会,帮助他们兴起少年人,建立起带领少年人的工作。若是有同工善于带人读经、祷告与主交通,他们就应当到一地一地召会去,帮助他们把读经、祷告、祷读享受神的生活建立起来。有的同工有一种职分,能传长篇信息,就应当到比较大的地方,比方到高雄、台中或台北,一季或者一月召开特别聚会,给圣徒深一点的造就。此外,有的同工应当有时出远门,到日本、南洋、或者南韩探访。这样,就把地方召会的治理,完全留给地方上的长老,把事奉留给地方上的执事。
有些全时间者有一部分的功用和性质,是长老和执事的分。这样的同工和全时间者,应该寻求主的引导,照着主的带领,被安排到各地或作长老,或作执事。其他的就应当成为一个流动的同工体系,众人一起作工。当然其中应该有一个同工带头,大家一起祷告、寻求,而后有所定规,再两两出外到各地作工。从这个原则来看,并不太难。若是有些同工,实实在在是在作长老、执事的工作,他们的功用、性质就是长老、执事。这样的同工,就要留在各地作长老、执事。其他有以弗所四章那些恩赐的人,就从各地召会出来,住在交通方便的地方,成立一个同工体系,寻求主的引导,在工作上往外开展。
 
各地就实际情况,有所考量与交通
若是各地长老觉得这样的实行,会影响你们当地的召会,也可以提出来交通。譬如,在花莲的几位同工,的确不是担任长老、执事的工作,他们的功用是以弗所四章所说的恩赐。按原则,他们应该从花莲出来;但若是他们立刻出来,会对花莲召会影响重大。这如同把一根大柱子挪走,房屋就会倒塌。若是这样,长老们可以提出来,我们会再加以考虑,有没有别的办法。或许这是长老们的感觉太地方性,太顾到自己;其实,若是把这根柱子挪去,房子依然牢固,就不要非得把这根柱子留在那里不可。
我们的交通,不像在世界社会里的会议。我们可以很自然的,照着灵里的感觉提议,看圣灵怎么引导,我们就怎么作;盼望我们众人都到主面前祷告。若是各地有什么反应和呼声,那么当工作有需要时,我们会把这些有恩赐的人,从各地召会中提出来。他们以后就轮转到各地,帮助召会,供应圣徒;这是机动性的。换句话说,这些有恩赐的人乃是机动性的,什么地方有需要,就调往那个地方。所以各地的长老们,都应当把当地召会的实在情形和需要,带到主面前考量,是不是需要有恩赐的同工,长时间留在那里。若是各地召会没有提出任何需要,到了一个时候,我们就会把这些有恩赐的人从各地提出来,只留担任长老、执事的全时间同工在地方上长住。有恩赐的人提出来后,成为一个工作体系,机动性的流通,到各地供应;当然,同工间需要多有交通。
一九六七年讲于台北(确实日期未详)
« 第十篇 »
回首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