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问
为什么在利未记四章一至七节赎罪祭的血是带到会幕,在神面前对着圣所的幔子弹七次?利未记十四章一至七节,洁净长大麻风者之例,是将血洒在长大麻风者的身上七次?
 
我们头一件要注意的,就是在全本圣经中,是谁要求血呢?是神。神为什么要求血呢?以色列百姓犯了罪,神为什么不因怜恤他们就赦免他们呢?因为神假如这样作,就是不公义了。那个税吏能不能求神开恩可怜他就行呢?不能。他乃是向神说,“神啊,让我这个罪人被赎罪吧!”(路十八13,直译。)有罪是应当受审判,受刑罚的。神只能当你有血来到祂的面前,祂才能赦免你。若不流血,罪就不得赦免(来九22),这是神的公义。
有人这样祷告:“神啊,若是你喜欢赦免,就求你赦免;若是你的旨意要赦免,就求你赦免。”但是我们知道,赦免不是神喜欢不喜欢的问题,赦免也不是神的旨意的问题。
虽然神有怜悯,神肯开恩,神的旨意也乐意赦免,但如果没有血,神就不能赦免。必须有了血,神才能赦免,因为神是公义的神。
把血带到神的面前弹七次,就是叫神公义的要求得到满足,神就能赦免人的罪。有了罪,就得有血,这是神公义的要求。比方:有一个人犯了杀人的罪,就到法院长那里去求情,院长因为怜悯他,就把他赦免了。后来第二、第三个人,也是犯了同样的罪,也是同样的去求情,也是同样的赦免。只要这样一连作三次的话,这个地方就要乱了,因为杀人的罪犯只要求一下情就可以没有事,那就你也可以杀人,他也可以杀人了。所以,犯了罪如果没有刑罚,就是不公义的。
神的律法的要求是有罪的必须死,必须流血。主耶稣流出了祂的宝血,就满足了神律法的要求。所以,我们的得救,不只因为神有恩典,更是因为神有公义。赎罪祭的血,是必须带到神面前的。如果没有血,神就是有愿意赦免的心,也不能赦免人的罪,因为神的公义不能赦免一个没有“血”的罪人。
把血洒在长大麻风者的身上七次,有什么意思呢?我们要注意,利十四1~7所说的,不是洒了血才得痊愈,乃是大麻风痊愈了才洒血。这有什么意思呢?这是告诉我们,这个长大麻风的虽然痊愈了,还不过是在人面前的洁净;若要在神面前算为洁净,就必须有血。神的要求是血。一个长大麻风的痊愈了,在人面前可以过得去了,但如果没有血,就在神面前还是不洁净的。
太八1~4,主耶稣医好了那个长大麻风的,叫他得着洁净,但是主还命令他去献上摩西所吩咐的礼物。(那时主还没有钉十字架,所以主叫他按旧约的条例去)主虽然帮助他在人面前洁净了,但是,他本人在神面前还没有得着洁净,所以他必须有血。这叫我们知道,一个人就是作得再好,再有道德,他若没有血,他在神面前还是不洁净的。
血,乃是为着满足神的要求的。血流出,不只叫我们的良心得着洁净,更是成全了神律法的要求。我们是一个罪人,如果没有血,我们就不能得救。我们能得救,并不是因我们配,乃是因为主流了血。我们被神税纳,是因为有血。我们敢亲近神,是在乎主耶稣流血的功劳,不是在乎我们。唯独主耶稣的血叫神得着满足,叫神看我们是得着洁净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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