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在这一点上,我要提出三章九节里关于义的新定义或新解释。在这节里,义表明一种于神、于人都是对的日常生活。保罗在三章六节说到他的已往:“按律法上的义说,”他是无可指摘的。在他迁到基督里之前,按律法说,他是个无可指摘的法利赛人。保罗以为在他的日常生活中,他于神、于人都是对的。事实上,他与神的关系完全不对。义表明一种生活,于神、于人都真实是对的;这种义必定是本于神的义。“神的义”一辞不仅指这义是属于神的,更指这义就是神自己。例如,神的生命、神的光、神的爱这些辞的意思,不仅指生命、光、爱是属于神;神的生命就是神自己,神的光和神的爱也是如此。神自己是光,也是爱。原则上,神的义也是一样。神的生命、神的光怎样就是神自己,神的义照样也是神自己。因此,于神、于人都是对的生活,必须是神作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彰显,就是神自己借着我们活出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