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照着罗马的法律,议会捉拿基督的行动是非法的。彼拉多若是公正的,就会制止议会这样作。他会说,“你们无权作这事,因为你们只是宗教团体。你们不能捉拿人并审判人,这是非法的。”彼拉多没有这样说,因为他不义且惧怕。彼拉多惧怕犹太宗教的首领,就违背非常有力的罗马法律而行。罗马帝国以法律闻名。但法律虽然有力,法律的执行却很脆弱。彼拉多并不比犹大更为有义。倘若出卖主耶稣的人能说他卖了无辜的血,帝国的总督应该更为有义。然而,彼拉多“在群众面前洗手,说,流这人的血,罪不在我,你们自己看着办吧。”(太二七24)。这是胆怯又不负责任的退缩。二十六节说,“于是彼拉多释放巴拉巴给他们,却把耶稣鞭打了,交给人钉十字架。”这将黑暗、不公正的政冶暴露无遗。这不公正的处置,应验了以赛亚五十三章五、八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