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八章 1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,谨守遵行祂的一切诫命,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,耶和华你的神必使你超越地上的万民。2你若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,以下这一切的福必临到你,赶上你:3你在城里必蒙福,在田间也必蒙福。4a你身所生的、地所产的、牲畜所下的,以及牛犊、羊羔,都必蒙福。5你的筐子和你的抟面盆,都必蒙福。6你入也蒙福,出也蒙福。7仇敌起来攻击你,耶和华必使他们在你面前被击败;他们从一条路出来攻击你,必在你面前从七条路逃跑。8在你仓房里,并你手所办的一切事上,耶和华必使所命定的福临到你;耶和华你神也要在所给你的地上,赐福与你。9你若谨守耶和华你神的诫命,行祂的道路,祂必照着向你所起的誓,立你作圣别的子民,归祂自己。10地上万民见你是称为耶和华名下的人,就要惧怕你。11耶和华在祂向你列祖起誓要赐给你的地上,必使a你身所生的、牲畜所下的、地所产的,都丰富有余。12耶和华必为你开祂丰盈的宝库,就是天,按时降雨在你的地上,并且在你手所办的一切事上,赐福与你。你必借给许多国民,却不至向他们借贷。13你若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诫命,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谨守遵行的,耶和华就必使你作首不作尾,居上不居下;14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一切话,你不可偏离左右,去随从事奉别神。
15你若不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,不谨守遵行祂的一切诫命和律例,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,以下这一切的a咒诅必临到你,赶上你:16你在城里必受咒诅,在田间也必受咒诅。17你的筐子和你的抟面盆,都必受咒诅。18a你身所生的、地所产的,以及牛犊、羊羔,都必受咒诅。19你入也受咒诅,出也受咒诅。20耶和华因你行恶离弃a祂,必在你所作的,在你手所办的一切事上,使咒诅、扰乱、责罚临到你,直到你被毁灭,速速的灭亡。21耶和华必使瘟疫贴在你身上,直到祂将你从所进去得为业的地上灭绝。22耶和华要用痨病、热病、炎症、炙热、a干旱、旱风、霉烂攻击你;这些都要追赶你,直到你灭亡。23你头上的天要变为铜,你脚下的地要变为铁。24耶和华要使降在你地上的雨变为尘沙,从天临在你身上,直到你被毁灭。25耶和华必使你在仇敌面前被击败,你从一条路出去攻击他们,必在他们面前从七条路逃跑。你必成为地上万国战惊的因由。26你的尸首必给空中一切的飞鸟和地上的走兽作食物,并无人哄赶。27耶和华必用埃及的疮、瘤、癣、疥击打你,使你不能得医治。28耶和华必用癫狂、眼瞎、心惊攻击你。29你必在午间摸索,好像瞎子在暗中摸索一样;你所行的必不顺利,只会时常遭遇欺压、抢夺,无人搭救。30你聘定了妻子,别人必与她同寝;你建造房屋,却不得住在其内;你栽种葡萄园,也不得a享用。31你的牛在你眼前宰了,你必不得吃它的肉;你的驴从你面前被抢夺,不得归还给你;你的羊归了仇敌,无人为你搭救。32你的儿女必被交给别国的民;你虽亲眼看着,终日切望,甚至失明,你的手却无力拯救。33你地里的出产和你劳碌得来的,必被你所不认识的国民吃尽;你只会时常被欺负,受压制;34你因眼中所看见的,必致疯狂。35耶和华必击打你,使你膝上腿上,从脚掌到头顶,长毒疮无法医治。36耶和华必将你和你所立、治理你的王,领到你和你列祖素不认识的国去;在那里你必事奉别神,那不过是木头和石头。37你在耶和华赶你到的各民中,要成为惊恐、笑谈、讥诮的因由。38你带去田间的种子虽多,收进来的却少,因为被蝗虫吃了。39你栽种、修理葡萄园,却不得喝葡萄酒,不得收葡萄,因为被虫子吃了。40你的全境有橄榄树,却得不着油抹身,因为树上的橄榄不熟自落了。41你生儿生女,他们却不属于你,因为必被掳去。42你所有的树木和你地里的出产,必被蝗虫所得。43在你中间寄居的,必渐渐上升,比你高而又高;你必渐渐下降,低而又低。44他必借给你,你却不能借给他;他必作首,你必作尾。45这一切咒诅必临到你,追随你,赶上你,直到你灭亡;因为你不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,不遵守祂所吩咐的诫命和律例。46这些咒诅必在你和你后裔的身上成为异迹奇事,直到永远。47因为你样样富足的时候,不欢心乐意的事奉耶和华你的神,48所以你必在饥饿、干渴、赤身、样样缺乏之中,事奉耶和华所打发来攻击你的仇敌;祂必把铁轭加在你的颈项上,直到将你毁灭。49耶和华要从远方,从地极把一国的民带来,如鹰扑下攻击你。这民的言语,你不懂得。50这民的面貌凶恶,不顾老年人的情面,也不恩待少年人。51他们必吃a你牲畜所下的、地所产的,直到你被毁灭;你的五谷、新酒和新油,以及牛犊、羊羔,都不给你留下,直到使你灭亡。52他们必将你困在你各城里,直到在你遍地,你所倚靠、高大坚固的城墙都被攻塌;他们必将你困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遍地的各城里。53你的仇敌困迫你,你在围困窘迫之中,必吃你a本身所生的,就是耶和华你神所赐给你的儿女之肉。54你们中间柔弱娇嫩的男人,必恶眼看他弟兄和他怀中的妻子,并他余剩的儿女;55在你因仇敌的困迫而受围困窘迫的各城中,他要吃儿女的肉,不肯分一点给他的亲人,因为他一无所剩。56你们中间柔弱娇嫩的妇人,是因娇嫩柔弱不肯把脚踏地的,必恶眼看她怀中的丈夫和她的儿女;57从她两腿中间出来的婴孩与她所要生的儿女,她因缺乏一切,在你因仇敌的困迫而受围困窘迫的城中,将他们暗暗的吃了。58这书上所写律法的一切话,是叫你敬畏耶和华你神这荣耀可畏的名,你若不谨守遵行,59耶和华就必将奇灾,就是大而长久的灾,恶而长久的病,加在你和你后裔的身上,60也必使你所惧怕,埃及的病再临到你,贴在你身上;61又必将没有写在这律法书上的各样疾病、灾殃降在你身上,直到你被毁灭。62你们先前虽然像天上的星那样多,却因不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,所余剩的人数就稀少了。63耶和华先前怎样喜悦叫你们得福,使你们增多,将来也要照样喜悦叫你们灭亡,将你们毁灭;并且你们必从所要进去得的地上被拔除。64耶和华必使你们分散在万民中,从地这边到地那边;你必在那里事奉你和你列祖素不认识的别神,那不过是木头和石头。65在那些国中,你必不得安宁,也不得落脚之地;耶和华却使你在那里心中发颤,眼目失明,a精神消耗。66你的性命必悬而不定;你昼夜恐惧,自料性命难保。67你因心里所恐惧的,眼中所看见的,早晨必说,巴不得到晚上才好;晚上必说,巴不得到早晨才好。68耶和华必使你坐船回埃及去,走我曾告诉你不得再见的路;在那里你必卖己身给仇敌作奴婢,却无人买。
第二十九章 1这些是耶和华在摩押地吩咐摩西与以色列人a立约的话,是在祂和他们于何烈山所立的约之外。2摩西召了以色列众人来,对他们说,耶和华在埃及地,在你们眼前向法老和他众臣仆,并他全地所行的一切事,你们都看见了,3就是你亲眼看见的大试验,那些大神迹和奇事。4但直到今日,耶和华还没有使你们a心能明白,眼能看见,耳能听见。5我领你们在旷野四十年,你们身上的衣服没有穿破,脚上的鞋也没有穿坏;6你们没有吃饼,也没有喝淡酒浓酒;这要使你们知道,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。7你们来到这地方,希实本王西宏和巴珊王噩都出来与我们交战,我们就击杀了他们,8取了他们的地给流便人、迦得人和玛拿西半支派的人为业。
9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这约的话,好叫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亨通。10今日你们众人都站在耶和华你们的神面前,a你们支派的首领,你们的长老和官长,以色列所有的男丁,11你们的小孩、妻子和你们营中寄居的,从为你们劈柴的人到为你们打水的人,都站在这里,12为要进入耶和华你神今日与你所立的约,向你所起的誓;13这样,祂今日要照祂向你所说的话,并向你列祖亚伯拉罕、以撒、雅各所起的誓,立你作祂的子民,祂作你的神。14然而我不是单与你们立这约,起这誓;15凡今日在这里与我们一同站在耶和华我们神面前的,并今日没有与我们一同在这里的人,我都与他们立这约,起这誓。
16我们曾住过埃及地,也从列国中经过;这是你们知道的。17你们也看见他们中间的可憎之物,并他们的偶像,那不过是木、石、金、银。
18惟恐你们中间,或男或女,或家族或支派,今日心里偏离耶和华我们的神,去事奉a那些国的神;又怕你们中间有b恶根生出毒菜和茵陈来,19他听见这a咒诅的话,心里仍是b自夸说,我虽然行事心里顽梗,c使滋润的和干旱的一并毁坏,却还是平安。20耶和华必不饶恕他;耶和华的怒气与忌恨必向那人发作,如烟冒出,这书上所写的一切a咒诅必降在他身上;耶和华又要从天下涂抹他的名,21也必照着写在这律法书上,约中的一切咒诅,将他从以色列众支派中分别出来,使他受祸。22你们的后代,就是你们以后兴起来的子孙,和远方来的外人,看见这地的灾殃,并耶和华所降与这地的疾病;23又看见遍地有硫磺,有盐卤,有火迹;没有播种,没有出产,连草都不生长,好像耶和华在怒气和烈怒中所倾覆的所多玛、蛾摩拉、押玛、洗扁一样;24这些看见的人,连万国的人,都必问说,耶和华为何向此地这样行呢?为何这样大发怒气呢?25人必回答说,是因这地的人离弃了耶和华他们列祖的神,领他们出埃及地的时候与他们所立的约,26去事奉跪拜素不认识的别神,是耶和华所未曾a给他们安排的。27所以耶和华的怒气向这地发作,将这书上所写的一切咒诅都降在这地上。28耶和华在怒气、烈怒、大恼怒中,将他们从自己的地拔出来,扔到别地去,像今日一样。29a隐秘的事是属耶和华我们神的;惟有显明的事是永远属我们和我们子孙的,好叫我们遵行这律法上的一切话。
真理要点:
申命记二十八章的这些咒诅启示,神在________时是严厉的(罗十一22)。这一切临到以色列人的咒诅,执行了神对他们的________,好使神藉着这些对付,至终能在他们身上完成祂的________,证明祂是那永不改变旨意的神。在神对祂百姓的行政对付里,神是________、________、________、________、有目的且成功的。神对以色列人严厉的惩治,不表示祂________了他们(1~5,11~12,23~32)。相反的,神惩治他们是为着________他们。在新约信徒身上,原则也是一样(来十二5~11)。(参申二八15注1)